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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霆案的反思
2008-02-16 16:57:36 来源:张家峰
近日来,广州许霆案件在全国引起了大讨论,媒体的介入好像使得此案更能获得一种合乎民众意愿的判决。本案的问题使得法律接受正义、公平、良知的考验,正如罗尔斯《正义论》所论述的主旨一样,权力,包括立法和司法权的行使都要符合正义的标准,不然必为人民所抛弃。
无可否认,法官对许霆的行为,如果能够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的话,判决无期徒刑时合法的。因为刑法明文规定盗窃金融机构,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无期徒刑和死刑,许霆取得的钱十几万元,属数额特别巨大,法官不能违法而判决。但能否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?如果我们刑法遵守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,不准为了某种目的做扩张解释或目的解释,很难认为许霆的从自动取款机里多取了钱的行为是秘密窃取。
英美刑法学有一个期待可能性理论,即在一个特定的情况下,如果不能期待一个人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,那么这个人实施了一种触犯了刑法的行为,是不构成犯罪的,因为当事人没有别的选择。在证据法上,有“警察圈套”理论,即警察诱使一个人产生犯罪意图,那么这个人基于此诱使而实施的行为,也是不能认为构成犯罪的。比如警察假扮毒贩,诱使一个没有贩毒意图的人进行交易,是不能对这个人进行处罚的。许霆的犯罪意图是自动取款机自己出错诱使的,一个年轻人能抵御得住这种诱惑是很难的,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较小。我不知道许霆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上述英美国家会怎么判。
其实在我国刑法背景下,许霆也不是不能得到合乎正义、公平的判决。那就是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。这样即能维护公平、正义、良知,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。不知道现在法院认为人权、公平更重要,还是保护金融资金的安全更重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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